▲前檢察官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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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前檢察官徐仕瑋在任職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期間,因爲對繼續6個月以上的案件無故未接續進行,並且累積件數達14件。另外在103年12月至104年2月這三個月的時間,徐仕瑋每個月積欠的案件高達三百多件,最高達到362件,超過同期全署檢察官的兩倍。
而且在請育嬰假期間將案件都交給檢察事務官處理,導致臺北地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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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地檢署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,決議認有懲戒必要,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。監察院表示,徐仕瑋嚴重廢弛職務執行,導致案件稽延,並且濫用對檢察事務官的指揮權限,影響人民迅速接受偵查決定之訴訟權益,情節重大,有懲戒必要,因此依法提案彈劾,移請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。
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作出判決。判決認為,徐仕瑋違反《公務員服務法》第5條及多條《檢察官倫理規範》,符合《法官法》的廢弛職務、嚴重違反職務規定以及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,且情節重大等情事,判決認為有懲戒的必要,因此依《法官法》第89條規定,予以懲戒。
判決最後審酌徐仕瑋的違失情節,以及他在行為後辭去檢察官職務自省,最後參酌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建議,對徐仕瑋罰款其任職時月俸給總額三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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