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市一名陳姓男子自稱為任職於永大法律事務所的「陳傑」律師,向王姓高中同學謊稱法院內有一個基金會,專門協助急需保釋金的訴訟相關人,他擔任委員可放款給他們,還可分利息六分,若王願投資,可分他兩分,成功騙取上百萬元投資款,直到沒付利息又藉故推託,才被察覺是「假律師、真詐財」,遭提告求償。台北地院判陳應給付113萬8000元,可上訴。王姓男子提告主張,陳姓男子和他是高中同學,兩人多年沒見,2010年間重逢後,陳自稱已改名,並在律師事務所任職,詢問要不要投資法院內的基金會,可以分得利息。他表示,在2011年5月先匯了50萬元到對方母親的帳戶,接著陸續匯了168萬6000元,對方為取信他,還用「陳傑」開立本票,並邀約購買土地。直到2014年7月,就沒再給付利息,催告後仍藉故推拖,他一查之下,竟然發現他不是律師,法院更沒有他所稱的基金會,才驚覺受騙。陳姓男子辯稱,為了投資股市和不動產買賣,才長期向陳借款,並付高額月息,但投資不利,才沒辦法清償債務,並沒詐欺。法院查出,陳確實假冒為「陳傑律師」,向王謊稱法院設有基金會可投資以賺取利息,及投資土地等,扣除期間陸續給付的利息共54萬8000 元,應給付113萬8000元。陳姓男子的老母親,因提供帳戶也一同被告,但法院查出高齡83歲的她,生活無法自理,將帳戶交由兒子管理及代繳家庭支出各項費用,符合常情;況在我國現今社會,親人間基於彼此情誼關係,而借用金融機構帳戶使用,所在多有,認定她不用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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